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2014年01月03日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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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修订)
    

        为了加强“中心”的印章管理和有效使用,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刻制“中心”级、“中心”各部门印章及各种专用章,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和办公会批准,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刻制。刻制的印章取回后,必须复制印模在办公室备案。
        二、印章的保管
        1.经批准刻制的印章是各部门对外开展工作的凭证,统一由“中心”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管理印章必须设专人管理与责任人。存放印章的柜子应有安全措施,做到随用随取,人走印章入柜上锁。离开保管地用印时,保管人员应一同前往。
        2.印章如发生丢失,应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印章的使用
        1.使用“中心”级印章,必须有“中心”主任(法人)事业部主任(相关业务 )在留档原件上签字,如果原件不能留档,需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字。
        2.各部门印章应在本部门工作责权范围内使用;使用时必须经“中心”主任(法人)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保管人应作好用印登记和留档。
        3.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或合作协议,必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法人)签字,方可加盖“中心”合同印章,同时必须考虑“中心”备案存档分数(原件2份,办公室、财务部各存档一份)。
       四、印章的套印
       1.套印“中心”、“中心业务”、“中心财务”及部门印章,必须填写《印章套印审批单》(一式两份),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单上“经办部门及意见”栏由经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审批意见”栏由主任或主管主任签署。
       2.经办部门持《印章套印审批单》到办公室套印印章。办公室应将《印章套印审批单》留存备查。无《印章套印审批单》,办公室不得套印印章。办公室应指定专人保存印模制版。
       3.套印印章只限在“中心”办公室进行。特殊情况确需到“中心”外套印的,印章管理部门应随同经办部门有关人员一同前往套印,监督销毁印模制版并取回印模。
       五、印章的销毁
       部门更名或取消,应及时将原印章上交办公室封存、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六、处罚条款
       1.各级印章未经批准或未按本规定批准权限要求使用的,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直接责任、保管部门领导的领导责任。
       2.用印文书未经严格审查,就批准用印,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用印审批人的责任。法人委托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的行为,必须对法人负责。
       3.印章发生丢失,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和保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印章管理与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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