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存“中心”出版的有关出版物和以“中心”名义参加的各种会议获得的文献资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心”各部门以“中心”名义出版的各种图书、期刊、报纸、资料、光盘、网络资源等,均应在出版物出版后向资源保障事业部缴送出版物样本;凡以“中心”名义参加国内外各种会议、学术报告等获得的文献资料,均应在报销差旅会议费用前向资源保障事业部缴送全部会议资料,并在报销差旅会议费用时在备注中注明所缴纳的资料名称,缴送资料办法如下:
第三条 关于图书,“中心”出版的各种图书,凡公开发行,出版后,缴送资源保障事业部三本。
第四条 关于期刊,“中心”出版的《中国化工信息》、《现代化工》、《中国化肥信息》、《化工安全与环境》、《化工新型材料》、《精细与专用化学品》、《CCR》、《中国化学工业年鉴》(中、英文版)、《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等有正式刊号的出版物,刊物出版后,缴送资源保障事业部两本,年底缴送合订本一本。
第五条 关于报纸,“中心”出版的报纸出版后,缴送资源保障事业部两份,年底缴送报纸合订本一份。
第六条 关于内部出版的资料,非正式出版物(不含出版的技术报告和咨询报告等),资料出版后,至少缴送资源保障事业部一份(本)。
第七条 关于参加会议获到的资料,凡以“中心”名义参加的国内外各种会议、学术报告等获得的文献资料,均应在报销会议费用前向资源保障事业部缴送全部会议资料,并由资源保障事业部签字后方可报销会议费用,资源保障事业部按照规定,给缴送人员复印一份或者扫描一份电子文档资料留存。
第八条 关于光盘,“中心”出版的各种类型的光盘,均需要缴送资源保障事业部两份。
第九条 关于网络版资源,“中心”出版的网络版数字资源,在每年年底缴送资源保障事业部两份文档备存。
第十条 关于“中心”缴送资料的管理办法,凡“中心”缴送的出版物和资料,资源保障事业部仅限于馆藏,设专人统计、建档、编目和管理,会议资料并注明缴送部门和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资料份(册)数,不对外做任何宣传报道、不提供外单位读者借阅。“中心”人员复印,需经缴送部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在资源保障事业部复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源保障事业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