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2016年09月12日16:28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员工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总部费用报销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申请

信息中心员工出差,需于OA提交出差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的支出。

二、差旅费的报销范围

差旅费包括了所有与出差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的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管理内容

1.出差申请需要遵循相关的步骤

出差应该被严格控制和规范。各部门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及时间,尽可能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处理业务。必须到现场处理的业务,方可安排出差。

2.借款

员工出差可以预支款项,预支款项的额度不能超过预计的酒店费用、去程/返程的交通费用(不包括机票在内)和相应的出差补助的总和。

3.交通费用报销

出差人员选择的交通路线必须是最经济的路线;事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绕道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员工因公赴外省、市出差乘坐飞机应严格控制。

差旅中城市间交通原则上在800公里路程以内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800公里以上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员工一律乘坐经济舱。800公里以内出差人员因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员工应使用信息中心“集中采购”统一要求的订票机构进行飞机票订票。原则上要求国内和海外的商务旅行都搭乘经济舱,员工机票金额中包含的意外伤害保险不予报销。

机票改签费、车船退票费、订票费须说明原因后,按报销程序报销。

因公产生的机场轨道交通、机场大巴费、出租车费可列入出差报销范围,并入当地交通费最高限额核算,限额见下述差旅费之交通费报销标准。

在机场发生的其他费用(例如超重行李托运费、保险等费用)如果有经过确认的业务原因,可以在取得有效发票的基础上予以报销。

对自驾车前往外省出差地的,应在出差前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报“中心”领导批准。出差返回后凭与本次差旅有关的购买汽油发票、路桥费等有效票据,由物业事业部根据实际出行里程核定报销标准,出于安全角度,原则上不鼓励自驾车出差。

4. 住宿费用报销

短期出差:只有与出差相关的酒店费用可以凭借有效发票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结余不补,超支自负。 

员工原则上只能住四星级及以下酒店。

项目类长期出差:应入住酒店式公寓或租用普通公寓。具体的住宿标准及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进行控制。相关费用的报销须首先得到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再提交财务部。

5. 出差补助

出差期间不分途中和住宿,出差补助统一执行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如不报销交通票据,增加发放交通补助30//天。

个人原因的滞留不能报销当日出差补助。

无法取得有效发票的,计算差旅补助的天数主要依据出差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批最后确定。

项目类长期出差的差旅补助,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自行掌握。报销时须首先得到项目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再提交财务部。

 参加会议,参会期间发生的资料费、会务费、培训费等按会议费管理,不纳入差旅费范畴,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会议统一安排的按会议安排实报实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再发放补贴,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发放补助。自行选择食宿的,出差补助标准为50//天,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有效票据限额报销。

接待方安排餐饮、交通、住宿的,不再发放差旅补助。

6. 交通及住宿费报销标准

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有效票据限额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主任、副主任:住宿费最高限额700/天,当地交通费最高限额200/天,往返交通工具为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部门负责人、部门CEO、数据中心业务总监:住宿费最高限额500/天,当地交通费最高限额100/天,往返交通工具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其它员工:住宿费最高限额300/天,交通费最高限额100/天,往返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卧、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如需乘坐飞机,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同意可予报销。

员工随行出差时,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最高职务领导标准报销往返交通工具费用和住宿费用。

7.差旅费用报销其他规定

超过规定额度的项目均需经部门负责人、“中心”分管主任与“中心”主任额外审批通过后报销。

凭有效票据报销员工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员工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8.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费用的支出、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控制费用支出。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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