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关于各种假期待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补充修订)
对原规定中第三条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修订如下:
病假每月3个工作日以内(含),且前12个考勤月累计20个工作日以内(含),病假工资按日工资(基本工资+绩效)的80%发放;
病假每月3个工作日以上,或前12个考勤月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员工在中心工作每满五年,病假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累计起始时间增加20个工作日。
另:员工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与病假目的不相符的活动,也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取得收入,否则按旷工处理。
本修订自2017年1月1日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