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原《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修订办法》因制定时间较早,随着国家有关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办法的出台,已经出现了部份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为进一步明确“中心”相关政策,同时加强“中心”年假管理的执行力度,特制订本“中心”带薪年休假(以下或简称年休假、年假)管理办法。
2 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有:(1)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
3 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
3.1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3.2 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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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时间(年) |
可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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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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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时间<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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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时间 |
15 |
3.3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4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从次日起增加的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
增加的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按年限累计满后与累计满前的相应年休假天数的差额×(年限满后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3.5 新入职员工满足3.1条规定的,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6 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员工未休满应休年假的,原则上员工离职时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必须在办结离职手续前休完。如部门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员工休完的,须由部门说明情况,报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中心”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7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核定的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日常核定的主要参考依据为:
i.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证明;
ii.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iii. 劳动关系存续情况的证明(包括其任职的工作时间)。
“中心”要求员工提供以上证明的,员工须如实提供。
4 年休假的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可以跨年度安排。
4.1 各部、室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员工本人意愿,按要求、合理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在考虑部门各季度、月度业务工作的基础上,每季度、月度、休假天数要均衡。
4.2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未安排员工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中心”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中心”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中心”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5 员工请病假时间达到相应时间界限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1 在相应累计工作时间条件下,员工当年请病假时间及达到下列相应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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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时间(年) |
累计请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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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10 |
2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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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时间<20 |
3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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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时间 |
4个月以上 |
5.2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的,已休天数要在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
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书面确认不再休下述相应天数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6.1 员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并获准休假而因个人原因未休的;
6.2 员工本人提出了休假申请,单位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6.3 单位安排了员工休假(有书面记录),但个人未休的。
7 年休假的管理
7.1 与考勤工作一样,“中心”对年休假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年休假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管理中心的年休假。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加强年休假管理,部门负责人、考勤员对于员工年休假的享受状况要定期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 季度年休假报表:按每位员工和部门整体统计员工年休假情况,包括应休年假、已休年假,已休年假占比等。对已过工作时间占比与已休年假占比之部门合计差值在一、二、三季度分别在15%,15%,10%以上的,由部门说明情况,提出解决方法,请部门主管主任审批后,与季度末月考勤,一同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按业务情况进行分析,需要注意或整改的,提出意见报“中心”办公会审定执行。
7.3 年度年休假报表:11月份底,除对季度年休假报表的统计内容外,增加部门对预计年末当年员工未休年假的处理意见,并征得员工签字同意,处理方式有:
i. 员工确认放弃;
ii. 由部门在次年一月二十日前自行安排。本处理方式年休假天数不得大于2天,部门要形成员工休假记录,记录汇总结果与当月考勤一同报人力资源部。
iii. 支付未休年假报酬;
处理意见经部门主管主任审批后,与11月份考勤一起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其中有问题的,报请“中心”领导审核、批准。
7.4 未休年假报酬的支付:在次年初,各部门要将部门员工未休年假报酬的数据统一报“中心”,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支付。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