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07月31日14:27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可用、完整、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 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中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

 第三条 财务部应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要求,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移交前由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移交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中心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六条 应当进行归档的会计资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各种辅助账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附表及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资料和年度审计报告。

4、票据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作废发票全联次及发票作废统计表、正数发票废票清单,增值税红字发票相关联次及发票红字冲销统计表、负数发票清单,发票领用登记簿,收据存根,作废支票及支票领用登记簿等。

5、税务、统计和银行资料:纳税申报表,涉税报送资料、税务备案资料,税审报告等;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及其他相关银行证明资料;统计报表以及相关报送资料。  

6、其他纸质会计资料:专项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员工工资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

7、电子会计资料:包括

1)财务软件元数据备份文件,

2)纳税申报系统元数据备份文件及导出的电子表格,

3)报表系统元数据备份文件及导出的电子表格,

4)网银系统导出的电子对账单,

5)银行余额调节表电子版,

6)其他与财务相关的电子档案。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

第七条 财务部分工作岗位定期整理装订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归档的会计资料,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统一交由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所有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并按顺序编号。原则上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并形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八条 各类会计档案整理、装订的具体要求

1、会计凭证

  1)每月按记账凭证分类后的顺序装订上月凭证,应根据凭证数量的多少组合装订,要求做到附件齐全,整齐、牢固、美观,便于查阅和复印。

2)凭证封面的所有内容应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册数、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1)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应于年度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分类打印并装订上一年度所有会计账簿,装订时应装订封面和封底。账簿封面填写应正确、完整,内容包括账簿名称、册数、页数、归属时间、财务负责人及账簿保管人签章等。

2)账簿装订应对每页连续编号,编制并打印装订目录,详细记录每个科目的起止页码。

3、财务报告

各类会计报表和报告按要求报送完成后,应存电子版一份,且按月打印久其报表系统中的主表,并整理、装订,年度终了后统一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审计报告应完善签章并扫描贴有防伪标签的报告后,同时保存电子版和纸质版。

4、其他纸质档案

各岗位根据获取资料的方式和重要程度保存电子版、纸质版或者两者同时保存,纸质版应按月整理装订,年度终了统一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5、电子会计档案

1)财务软件系统和纳税申报系统的元数据文件、报表,银行等电子数据应定期导出备份,并分别拷贝在电脑硬盘和移动硬盘上,数据文件名称命名应统一规则、便于识别。

2)应同时保存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文档、表格,务必做到内容同步、完全一致。

3)所有电子会计资料应由接收、形成相关电子资料的岗位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同时保存。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九条 中心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3年,期满后移交办公室由专人保管。财务部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会计档案,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依据所列内容与接管人员逐项交接。

第十条 中心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期限应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与办公室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须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档案的名称、册数、起止年度、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均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原则上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会计档案移交工作。

本办法附表中列明具体保管期限的纸质档案应封口或装盒后移交,所有电子会计档案拷贝至U盘封入文件袋后一并移交。办公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确有必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共同完成。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二条 所有会计档案的借用,必须在财务部登记备案,借用人应详细填写单位/部门、借用日期、数量、内容、是否复制、预计归还时间等并签名(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确认。

除审计、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检查外,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对外(外部单位及财务部以外的部门)借阅使用,确有必要应提交OA申请,经“中心”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三条 借用纸质会计档案,必须由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如审计、检查等持续时间较长的借用,应办理档案临时交接手续。借用地点仅限档案室、财务部或指定会议室,特殊情况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会计档案借用后应按期归还。

第十四条 借用会计档案,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和抽换,不得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确需复制会计档案的,应提交OA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中心”会计档案复制件仅限用于申请用途,不得私自外传及挪作他用。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办公室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同财务部共同审核、鉴定后,报经中心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签批后方可销毁。

对其中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以及其他未了结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办公室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根据销毁清册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2

记账凭证

30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4

明细账

30

 

5

日记账

30

含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10

外部审计报告

永久

含年度、专项和税务审计报告

11

内部审计报告

30

 

其他会计资料

 

 

1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13

银行对账单

10

 

14

纳税申报表

10

 

15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16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7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8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备注:

1、其他未在表中列明的纸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统一设定为10年。

2、电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参照纸质档案类别标准设定。

Copyright(C) 泽元新闻网 2007-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