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可用、完整、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 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中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
第三条 财务部应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要求,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移交前由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移交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中心”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六条 应当进行归档的会计资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各种辅助账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附表及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资料和年度审计报告。
4、票据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作废发票全联次及发票作废统计表、正数发票废票清单,增值税红字发票相关联次及发票红字冲销统计表、负数发票清单,发票领用登记簿,收据存根,作废支票及支票领用登记簿等。
5、税务、统计和银行资料:纳税申报表,涉税报送资料、税务备案资料,税审报告等;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及其他相关银行证明资料;统计报表以及相关报送资料。
6、其他纸质会计资料:专项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员工工资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
7、电子会计资料:包括
(1)财务软件元数据备份文件,
(2)纳税申报系统元数据备份文件及导出的电子表格,
(3)报表系统元数据备份文件及导出的电子表格,
(4)网银系统导出的电子对账单,
(5)银行余额调节表电子版,
(6)其他与财务相关的电子档案。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
第七条 财务部分工作岗位定期整理装订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归档的会计资料,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统一交由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所有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并按顺序编号。原则上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并形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八条 各类会计档案整理、装订的具体要求
1、会计凭证
(1)每月按记账凭证分类后的顺序装订上月凭证,应根据凭证数量的多少组合装订,要求做到附件齐全,整齐、牢固、美观,便于查阅和复印。
(2)凭证封面的所有内容应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册数、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1)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应于年度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分类打印并装订上一年度所有会计账簿,装订时应装订封面和封底。账簿封面填写应正确、完整,内容包括账簿名称、册数、页数、归属时间、财务负责人及账簿保管人签章等。
(2)账簿装订应对每页连续编号,编制并打印装订目录,详细记录每个科目的起止页码。
3、财务报告
各类会计报表和报告按要求报送完成后,应存电子版一份,且按月打印久其报表系统中的主表,并整理、装订,年度终了后统一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审计报告应完善签章并扫描贴有防伪标签的报告后,同时保存电子版和纸质版。
4、其他纸质档案
各岗位根据获取资料的方式和重要程度保存电子版、纸质版或者两者同时保存,纸质版应按月整理装订,年度终了统一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5、电子会计档案
(1)财务软件系统和纳税申报系统的元数据文件、报表,银行等电子数据应定期导出备份,并分别拷贝在电脑硬盘和移动硬盘上,数据文件名称命名应统一规则、便于识别。
(2)应同时保存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文档、表格,务必做到内容同步、完全一致。
(3)所有电子会计资料应由接收、形成相关电子资料的岗位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同时保存。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九条 “中心”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3年,期满后移交办公室由专人保管。财务部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会计档案,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依据所列内容与接管人员逐项交接。
第十条 “中心”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期限应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与办公室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须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档案的名称、册数、起止年度、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均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原则上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会计档案移交工作。
本办法附表中列明具体保管期限的纸质档案应封口或装盒后移交,所有电子会计档案拷贝至U盘封入文件袋后一并移交。办公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确有必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共同完成。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十二条 所有会计档案的借用,必须在财务部登记备案,借用人应详细填写单位/部门、借用日期、数量、内容、是否复制、预计归还时间等并签名(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确认。
除审计、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检查外,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对外(外部单位及财务部以外的部门)借阅使用,确有必要应提交OA申请,经“中心”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三条 借用纸质会计档案,必须由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如审计、检查等持续时间较长的借用,应办理档案临时交接手续。借用地点仅限档案室、财务部或指定会议室,特殊情况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会计档案借用后应按期归还。
第十四条 借用会计档案,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和抽换,不得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确需复制会计档案的,应提交OA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中心”会计档案复制件仅限用于申请用途,不得私自外传及挪作他用。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办公室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同财务部共同审核、鉴定后,报经“中心”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签批后方可销毁。
对其中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以及其他未了结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办公室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根据销毁清册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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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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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凭证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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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记账凭证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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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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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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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细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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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记账 |
30年 |
含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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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定资产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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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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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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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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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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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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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部审计报告 |
永久 |
含年度、专项和税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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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内部审计报告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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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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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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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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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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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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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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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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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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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其他未在表中列明的纸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统一设定为10年。
2、电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参照纸质档案类别标准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