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购买、开具、领取和流转、退换和作废、报销等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日常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到的增值税(含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购买
第三条 财务部应合理预估发票的使用量,定期清点发票结存情况,及时补充购买发票。
根据日常业务情况,发票的安全结存量定为20张,开票人员应在发票剩余量即将达到安全结存量时,提醒办税人员购买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开具
第四条 业务部门必须通过OA申请开具发票,并经相关人员审批。
第五条 申请开具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一)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提供合法且准确的客户信息(专用发票应附上对方一般纳税人证明)。客户信息包括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金额。
(二)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原则上应与实际付款方名称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除外。具体开票内容应以经审批的合同为依据(可不签合同的业务除外),并在中心经营范围内(具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三)发票一经开出,不得随意退换。
第六条 发票开具内容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相符,中心不得开具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相符的发票;禁止转让、转借、代开发票。
第七条 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时,原则上应保证合同对方、受票方及付款方三者一致,避免因“三流不一致”导致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特殊情况应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并经法务及财务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办理。
第四章 发票的领取和流转
第八条 开具发票OA申请经财务环节审核通过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办理发票领取手续,按要求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同时登记领票日期、付款单位、金额,并由发票交接人复核签字。业务人员签字必须使用中文全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不得填写英文名或其他别名,签字字迹须清晰且易识别。
第九条 财务部应按月整理《发票领用登记簿》、汇总并装订成册,作为财务档案予以保存。开票人员每周五应清理核对已开具但未领取的发票,对于发票已开具一个月仍未领取的,应做到立即联系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避免造成税款损失。
第十条 业务人员领取发票后应尽快交给对方业务人员,并通过邮件、信息等方式跟踪发票传递状况,提示对方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同时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明资料(从开票日算起至少保留两年),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超期产生损失。
对于因业务人员责任导致发票传递不及时,根据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将责令其赔偿。
第五章 发票的退换与作废
第十一条 确需申请发票退换与作废的,业务部门必须提交OA申请,并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发票的退换与作废应执行《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发票退换及作废管理规定》。
第六章 发票的报销
第十三条 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免税收入的项目除外)。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时须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并交至财务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 所有发票应及时报销,原则上超过3个月的发票不再予以报销,特殊情况应提交OA签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对于先付款后开票的业务,业务部门应在财务部付款后及时联系对方单位开票,并全程跟踪发票传递情况,避免因对方压票而产生税务风险。
第十五条 因业务人员提交发票报销不及时,导致款项支付有误、费用结算不清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抵扣期等,根据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将责令其赔偿。
第十六条 财务部办税人员应按月整理认证完成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并按年度将上述抵扣联交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存档。
第十七条 电子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一)业务人员付款时如接收电子发票,报销费用前必须从各省官方认可的查询打印平台打印电子发票,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完整。在OA申请费用报销时,须逐张填写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票号、开票日期及金额。
(二)严禁电子发票重复报销,报销人须在打印出的电子发票上签字,确认首次报销的责任。财务部应定期清理电子发票信息,核对是否存在重复报销问题,一经查实,及时通报,并追究相关报销人的责任。
第七章 问题发票与责任
第十八条 发票领取后丢失,业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办税人员,并到财务部办理发票丢失登记、进行后续处理。因业务人员责任导致发票丢失,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业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原因,导致中心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将责令其赔偿。
第二十条 报销人对所报销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一)报销人须验证发票真伪(登陆税务网站进行发票查询),并在OA报销单上签字确认。由于报销人未进行发票真伪识别,导致发票有问题的,将不予报销。
(二)报销人提供的发票,如被税务、审计等检查后认定为问题发票,根据情况追究其责任;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将责令其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凡中心有关规定、办法中与此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此规定为准。
附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用登记簿
2017年8月1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用登记表
|
序号 |
发票号码 |
领用日期 |
付款单位名称 |
金额 |
领用人 |
财务交接人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
|
|
|
|
1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