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内部控制,强化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心日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在依法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对公账户。中心开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包括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和PAYPAL账户。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使用。
第二章 账户操作管理
第四条 第三方支付账户应由至少一名会计和出纳同时管理,指定人员必须在部门内部电脑上登录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为确保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账户启用口令、数字证书或U盾的密保方式,密码应定期进行变更,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五条 出纳每工作日上午登陆第三方支付账户查询资金情况,并将各账户前一工作日到账明细上传至OA系统,以供各业务部门确认收入。
第六条 会计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上月收入款项提现至银行基本账户,并分账户下载上月全部账务明细,交出纳存档备份。
第三章 业务流程管理
第七条 第三方支付账户不开通付款业务,仅支持收款及原路退款业务,其中PAYPAL账户专用于收取境外汇款。
上述账户原则上用于收取单笔金额不高于人民币5000元(或等价外币)的款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等价外币)的收入款项应直接转入中心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通过支付宝账户、PAYPAL账户收款的,业务负责人员须提前告知付款方于汇款时备注款项内容、单位名称等信息。
通过微信账户收款的,业务负责人员须事后联系对方索要交易时间和微信订单号。
第九条 对于会议、展览等现场批量收款的业务,负责人员在开具收款收据前,务必事先在对方的付款终端(如手机)上确认付款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具体收款方式为:支付宝,扫描收款码或向支付宝账户转账;微信,扫描收款码;PAYPAL,向PayPal账户转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第三方支付账户主要费率
附件2: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
附件1:第三方支付账户主要费率
第三方支付账户主要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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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款方式 |
收款扣费 |
提现至 银行账户扣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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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支付宝 扫码收款 |
汇款金额*0.6% |
0 |
提现后次日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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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付宝 账户转账 收款 |
0 |
0 |
提现后次日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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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微信 扫码收款 |
汇款金额*0.6% |
0 |
提现后次日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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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aypal 账户转账 收款 |
汇款金额*4.4% + 0.30美元 |
35美元/笔 |
银行根据情况再次收取入账手续费 |
附件2:第三方支付账户相关信息
第三方支付账户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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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收款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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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账户名 |
paypal@cncic.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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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收款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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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户名 |
paypal@cncic.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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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pal账户名 |
paypal@cncic.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