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化信党发〔2018〕10号

2019年05月08日09: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效益)工资等,以及针对部分人员、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税后)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含)以下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委工作部年初为党员核定交纳党费数额,当年内一般不变动。即“一年核一次、一次管全年”。

第九条  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信息中心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由信息中心党委工作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留存和上缴

第十四条  每年125日前,以信息中心全体党员每年实缴党费总数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上缴集团公司党委,余下70%的党费留存,由信息中心党委使用。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党员;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立党建工作体系(如搭建学习及活动平台等),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党委向各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活动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十八条  使用和划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具体程序是:由党委工作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阅,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党委工作部代信息中心党委统一管理。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党费的使用计划、使用请示;对党支部进行党费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上缴党费;制定党费管理规定等;按规定按时间向集团党委上缴党费,按要求上报党费有关情况等。

费用支出审批流程:支部或有关部门发起—党委工作部审批—党委副书记审批—财务部审核—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条  党费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财务管理由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费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效率,各党支部通过专用账户缴纳党费。党支部每月25日前将党费收缴单据(扫描件)报党委工作部,财务部每月28日前将各党支部缴费情况发给党委工作部,便于党委工作部进行检查核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5日前,信息中心党委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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