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 中化信党发〔2018〕10号

2019年05月10日09: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信息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高知识群体、青年业务骨干等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信息中心党委每年年初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本年度党员培养和发展计划。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五条  信息中心党委和各党支部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并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员工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特别是优秀青年业务骨干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凡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籍信息中心职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部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派人(支部书记、组织委员)代表党支部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及入党动机等基本情况,介绍入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等。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集体研究决定,党支部在研究决定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推荐结果,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并报信息中心党委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培养教育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培养考察期间,党支部可以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的有关资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和考核写实材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建档,为信息中心党委了解有关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信息中心党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维护好《党员发展进度表》。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部门发生变动,原部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部门党支部。现部门党支部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信息中心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本人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四)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信息中心党委预审。信息中心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发展条件和规定程序要求,材料和手续齐全,下发《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由发展对象本人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在严格审查《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表决通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个人情况,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信息中心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信息中心党委审批。审批前,党委要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党委审批通过后,将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印章,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入党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信息中心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发生变动(调出部门或单位),原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交接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信息中心党委工作部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是党建工作中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信息中心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党支部必须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落实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五条  每名正式党员都有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地配合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党员发展工作的原则与方针,实事求是地提出每年发展计划,报信息中心党委审定。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入党材料是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支部必须认真负责将申请入党人的有关入党材料归档,所填写的各种表格和汇报材料均要求使用蓝黑或黑色笔,字迹工整,用字正确,不得有涂改现象。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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